果冻九一麻花

果冻九一麻花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修订)

加入时间:2023-08-23 16:51:12点击:


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课程所获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果冻九一麻花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结合我院教学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分互认范围

第一条   因校际交换、外校转入、转专业、(降)级试读、参军入伍、休复学等学籍异动情况而引起课程变化需重新进行认定的课程。

二条  参加课程重修、补修的学生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引起课程变化需要重新进行认定的课程。

叁条  按照国家或学校其他规定中要求予以学分互认的课程。


第二章 学分互认原则

四条  学分互认时,原课程教学内容与拟认定课程内 容相同或相近度应达80%及以上,且学分相等或原课程学分 大于拟定认课程学分,方可予以互认;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课 ,则不予认定。

五条  若多门课程合并互认为一门课程,则多门课程 学分相加后应相等或大于拟认定课程;若一门课程分别互认 为多门课程,则一门课程学分应相等或大于拟认定多门课程的学分之和,且上述两种情况的原课程所含学科及知识内容均应达到拟认定课程的80%及以上,方可予以学分互认。

六条  需重修、补修课程的学生因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发生变化而不能修读课程者,需由原课程所属教研室定重修(补修)课程,所指定课程授课内容需与原课程接近,且指定课程学分与原课程学分相等或差额小于等于1个学分。

第七条  选修课学分原则上不允许互认为必修课学分。

第八  课程与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与学分已经认后不得修改。


第叁章 学分认定办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 、各教学单位、班主任应积极向学生宣传学分互认有关事项。原则上,学生应于学籍异动后的第一个月内办理学分互认手续。

第十条  申请学分互认的学生,需填写《果冻九一麻花课 程学分互认申请表》(见附件),经开课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学分互认,并由教务处负责将互认后的课程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十一条  需要进行学分互认的学生应主动向所在教学单位咨询学分互认有关事项,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 办理手续。学生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毕业资格审核不能通过者,责任自负


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有悖者, 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